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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预算、决算编制暂行规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2.12.01 2002.12.01
预算、决算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预算、决算编制暂行规则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一日 )
第一条 [宗旨]
为了确保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的合法、计划、公平、透明,和体现会费源于律师,用于律师事业的发展的原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原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预算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除了第一条所列出的原则以外,编制预算时还须遵照下列原则。 1、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2、各业兼顾,突出重点; 3、短期目标与长期发展协调。 第三条 [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编制的依据是:
1、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章程; 2、协会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及发展规划;
3、协会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预算年度]
预算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第五条 [编制的方法和程序]
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是:
1、每年度9月初,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各职能部门下达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的通知,提出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预算草案的各类报表及编制预算草案的详细说明书格式、要求由常务理事会统一制定下发;
2、各职能机构根据自己本年度发展的详细工作计划,填报该部门年度支出预算草案;
3、各职能部门将预算草案连同编制支出预算的详细说明书等材料于10年30日前,上报财务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审核]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及预算编制的审核程序如下:
1、财务管理委员会及聘请的财务、预算方面的专家,根据常务理事会制定的预算草案编制要求,对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核;
2、财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律协各部门已核定的工作计划,结合市场物价变动情况,逐项审核各部门预算草案中支出数目的合理性;
3、财务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说明不完整或理由不充分的,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材料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4、财务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关部门的支出与其工作计划有差异,应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调整预算支出建议。 第七条 [审查报告]
预算委员会应于接到汇总的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材料后20个工作日向常务理事会提交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同时报监事会征求意见。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全部支出详细清单;
2、预算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就预算支出存在的分歧及详细情况说明; 3、结合发现的问题,就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年度预算草案的确定]
1、常务理事会根据财务管理委员会的预算审查报告编制正式年度预算草案;
2、预算草案经律协理事会的法定程序通过后,即成为正式年度预算,为律协各项支出的法律依据。应报监事会备案,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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