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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原因分析
[摘 要]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的总量在不断攀升,不仅危害到青少年群体的健康发展,而且加剧了家庭、社会的不稳定性。为了有效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就必须分析其法律成因,以求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法律原因
2011年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展开统一行动,成功破获“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该案是我国首例利用网络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类型毒品案件。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公安机关已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12125名,警方发现查获的网络吸毒人员多为18至30岁的青少年,超过半数为25岁以下。大批青年男女在网站设立的虚拟“十人房”、“百人房”里,伴随着网站播放的音乐节奏,呈现出吸食合成毒品特有的亢奋状态,大量吸毒人员从事吸毒活动,表演吸毒行为,交流吸毒感受,甚至在网上进行毒品交易。“8·31”案中有两点最引人关注,一是涉案青少年人数之多令人咂舌,二是网络在这起案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这起在网络上聚众吸毒、公然兜售毒品的新型涉毒案件,印证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比如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出现了“网上邀约”共同犯罪的新动向等。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犯罪学概念,特指年龄在10至25周岁的青少年,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非法入侵、控制、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行为,如以黑客手段侵犯公共信息安全或制造、传播网络病毒等。二是利用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网络吸毒贩毒、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传销、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
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案件的总量在不断攀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有80%的罪犯年龄在18岁到40岁之间,平均年龄只有23岁。[1]2011年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中同样提到青少年犯罪中网络犯罪会逐步增多。与一般犯罪相比较,青少年网络犯罪既与青少年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又具有网络属性,呈现出明显的特征,如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出现了“网上邀约”共同犯罪的新动向,犯罪动机呈现出单纯幼稚毫无经济动机和很强的趋利性的两极化趋势,高智能性,很强的隐蔽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等。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危害到青少年这个群体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加剧了家庭、社会的不稳定性,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有效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就必须分析其成因,以求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入手,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首先,青少年普遍存在网络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心理上不断发育的特殊阶段。他们的各项生理机能如大脑、心脏、四肢等发育趋于健全,精力旺盛,体力充沛。第二性征出现,性的发育趋于成熟,开始出现性意识,青春期的情感需要非常强烈,特别是男性青少年有了早期的性冲动。这成为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需求明显增加,有了自我实现的需要,希望通过自身才能的发挥做出骄人成绩,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他们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对事物有着独特的见解,富于冒险精神和挑
战意识,对未知领域有着强烈的了解欲望。但同时他们又充满了叛逆心理,极力想摆脱各方面的束缚,对各种规矩制度天然地排斥,在猎奇心理支配下,敢于挑战任何禁区,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这成为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的心理基础。
但是,在这样的生理心理基础上成长发育的青少年却普遍存在网络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由于网络是一个“自由时空”,青少年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失去了现实社会的种种束缚,自我约束力减退,暴露出很多的道德问题。同时由于他们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有限,对行为的合法性缺乏基本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和应负何种法律责任一无所知。即便有些青少年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法制观念尚未形成,守法尚未成为内心需要,还难以用法律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行为。甚至有些青少年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认为达不到法定年龄就不受法律惩罚,作案时毫无顾忌,为所欲为,愈陷愈深。
2009年9月至11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组织人员到18个省、直辖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形成了《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该调查报告显示,不少未成年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处于法盲、半法盲状态。通过对1793份问卷的统计表明,“不知道”、“不太清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分别占36.97%和38.05%,二者相加高达75.04%。在180例个案访谈中,80%以上的未成年犯不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多数未成年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在被法律追究、受到法律制裁后才“恍然大悟”。
其次,我国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缺失。目前我国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共有三类:一是相关刑事法律文件,二是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文件,三是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在对相关法律文件分析后发现,影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刑事立法缺失。目前《刑法》规定的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两个罪名是远远不能满足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需要,更不要说满足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控需要了。而仅有的两部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文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内容不完整,仅涉及对网络内容和网络场所的管理及其法律责任,且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有待考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表明,网络犯罪不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但实际上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趋势,并且青少年网络犯罪显现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常常是触目惊心的,比之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犯罪往往是过之而无不及。
第三,法定刑设置偏低。比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最高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相比其他犯罪,不但我国对网络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相对偏低,而且近年来大量网络犯罪案件所呈现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也表明,如此低的刑罚措施显然是不适合的。
第四,刑种规定单一。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自由刑,没有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这对防控网络犯罪非常不利。司法实践表明,网络犯罪大多都有其经济目的。对于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网络犯罪,必须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另外,设立资格刑、剥夺网络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接受网络服务的权利,对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对网络成瘾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人会是一种
强有力的手段。从现有的网络技术来看,这项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第五,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效力低,内容缺乏针对性。尽管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总署、最高人民法院等14个部门颁布了近50部法律法规对网络进行管理,但都属于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的法律文件。并且这些法律文件普遍缺乏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具体内容,立法的严重滞后性阻碍了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控。
第六,罪名设计不科学、罪名称谓混乱。随着对计算机网络使用的广泛性和依赖性不断增强,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甚至危及到公共安全。刑法将有关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如今已不合时宜。另外,在所有现行法律文件中,对网络概念的界定十分混乱,《刑法》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则用了“互联网”、“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通信系统”等,造成法律上罪名称谓不一,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伟.网络犯罪仍很猖獗[N].环球时报,2007-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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