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22-07-06 08:40: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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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0215号)规定,从2010101日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为: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一级

残疾性质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二级

因公 因病 因战

三级

因公 因病 因战

四级

因公 因病 因战

五级

因公 因病 因战

六级

因公 因病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抚恤金标准

28690 27780 26870 25960 24600 23680 22770 21410 20040 18670 16850 15490 14580 12750 11840 11390 10780 9110 8660 7740 5470 5010 4550 3640 3190 2730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城镇 农村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8730 5240

7820 5010

7360 4790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0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9890 19890 8600



四、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0101日起执行)

在乡复员军人

每人每月不低于44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

每人每月不低于49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每人每月不低于250



五、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0101日起执行)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11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每人每月220

(从2010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193776日前

4680



193777日到194592日前

3960

194593日到1949930

3000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的

600



六、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 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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