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社保中心函[201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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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2011,186
关于贯彻执行赣府厅发[201138号、37号即(城

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相关问题的

紧急补充通知

赣社保中心函[2011]186



接赣社保中心函[2011]186《贯彻省政府办公37文和38号文参保情况调度会会议纪要》的紧急通知,对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912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已领取生活补助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人员,除可选择按37号文件规定的按一次性缴纳15年的方式改办参保外,也可选择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规定,即按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改办参保,对应补缴金额的档次按20091231日时年龄计算,缴费后参与2011年人90元的待遇调整(即调整后月领取540元)。

二、20091231前年龄在5055周岁,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的女职工,若按37号文件改办参保的,从办理改办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三、200912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到目前已领取或仍未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人员,其参保缴费及养老金待遇计发可按38文件执行,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其基本养老金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四、按照37号、38号文参保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原已享受的养老生活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的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

五、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满15年,已支付了一次性个人账户的,目前符合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38号文件规定重新参保。

六、按37号、38号文参保的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必须20111231日前完成。各地应按规定抓紧工作,确保政策尽早落实到位。



附:手工业大集体的改办,请统一报送民营经济局,办理手续请参照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方法申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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