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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营销奖励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广告业务,提高经营效益,提升企业市场影响力,本着调动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特制订xx集团有限公司广告营销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广告营销奖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告营销奖励主要是指集团公司员工利用非工作时间洽谈成功出租汽车LED顶灯广告业务和交发建城乡公交车广告业务,为企业经营效益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员工的额外奖励。
第二条 广告营销奖励适用于除兰州交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市场拓展部外的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广告营销奖励范围内的广告业务是指与非第三方代理的客户签订广告业务合同。参与评定的广告业务合同的计提金额以当月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第四条 广告营销奖励按照符合广告营销奖励范围的业务,当月广告营销奖励于次月10日前进行集中评定。
第二章 奖励资金计提标准、发放
第五条 广告营销奖励由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评定奖励结果确认单核对计提支付广告营销奖励金额,被奖励人领取奖励金额前应向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工商部门代开个人服务费发票原件。
第六条 广告营销奖励计提比例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为个人签订单笔合同金额为不足2万元(包含2万元),按照实际到账总金额的5%计提;第二档为个人签订单笔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以上且10万元以下(包含10万元),按照实际到账总金额的4%计提;第三档为个人签订单笔合同的总金额为1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到账总金额的3%计提。
第七条 广告营销奖励发放于评定结果确认完毕之日的当月发放。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八条 广告营销奖励由评定小组负责评定确认,信息公司总经理任广告营销奖励评定小组组长,评定小组成员包含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室负责人、信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信息公司市场拓展部负责人及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第九条 每月10日前为奖励评定时间,具体由评定组长确定。如组长因故不能组织评定,由信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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