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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数字千年版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是一部美国的版权法,该法对于与网络相关的一系列著作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对于ACGN圈也造成了相当的影响,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相关内容吧!
数字千年版权法是什么?
数字千年版权法,即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英文全称“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中文也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该法的目的是满足世界知识财产组织(WIPO)的需求。但该法没能够为大多数软件、电影和音乐等行业的公司提供有效支持。所以,围绕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争议和风波此起彼伏,非常热闹。
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特点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
1、加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网络时代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进步,作品的著作权受到的威胁是十分巨大的。这种威胁表现在: (1)、网络上作品传播时,其中包括署名权、著作权声明、作品出处等内容的信息极易被篡改或删除,这不但让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也让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受到威胁。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在103条中做出“保护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 Integrity of 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的规定,禁止任何人明知以及故意地引诱、促使、促进或隐藏侵害事实,或散布或为散布而引进错误的著作权管理信息;禁止任何人在明知该行为将引诱、促使、促进或隐藏侵害事实情况下,故意移除或修改任何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或散布或为散布而引进已知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下被移除或修改过的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 ”。 (2)、网络上作品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极为容易,对著作权人的损害突破了地域限制。 《数字千年版权法》在103条中对此予以立法,禁止破坏著作权之保护体系(circumven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s)。即禁止破坏那些用于控制获取作品渠道或者重制作品的科技保护措施的行为,除此之外,但凡制造、进口、交易或者向大众提供用于破解他人作品保护措施并依此获得少量经济利益的破解装置,也在禁止之列 。 2、对ISP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为网络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运作中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保证了网络的畅通和数字化信息的迅捷传递。但是正因为其在网络运作中的重要作用,网络服务提供商也经常成为著作权侵害案件的被告,令其苦不堪言。原因是,网络上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网站或侵权资料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也会在短时间内消失,加上网络上行为人多以匿名或不真实的身份出现,当著作权人无法找到真正侵权者时,经常会转而以提供网络服务的ISP为对象请求赔偿,因为他们的身份是确定的,且容易找到。
对ISP是否应该对利用其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数字千年版权法》在“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 这一部分,规定了ISP的免责制度,确立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上载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即著作权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律要求时,ISP仍不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者阻止他人再次访问,此时的ISP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这一规定,保护了ISP的利益,使其摆脱了不断被卷入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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