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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
园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
公教联字〔2017〕145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以下统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满足城镇新增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公主岭市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以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城镇旧城改造或新城开发过程中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且一律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如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宜采用公办民营的办园体制。
二、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设置6-12个班(每班按30人计)办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旧区改造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按照《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吉教联字〔2015〕47号)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拟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拟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开发总量不足5000人的小区,以及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按照《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统筹解决幼儿园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及建设规模等问题。
第四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编制、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包括幼儿园建设布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幼儿园建设布局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需要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部门对住宅小区进行规划许可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规定对幼儿园用地、规模、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许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但结合周边实际已建设幼儿园,能满足小区配套要求的,需征求教育部门同意后核发许可。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凡是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幼儿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出让住宅用地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条件,将配套幼儿园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受让人)按要求进行配建。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居住组团,要根据国家标准和片区居住人口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旧有幼儿园扩建用地。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在申报建设方案时,应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并保证建筑质量符合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对建筑工程不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及时纠正和处理。报建后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核实,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其竣工验收应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同步进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要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参与配套幼儿园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好工程接收的相应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并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为住宅小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服务。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公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按照标准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所需编制应在本地区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编制不足部分可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努力保证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积极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坚持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力争每一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都能实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双达标。
第十条 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开展检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年度内进行首次检查并形成每3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的制度。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系公共设施,属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或用于抵押、转让、改变用途等。对于已建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工作;规划幼儿园用地已被挤占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增补建设用地并开展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已投入使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相关部门对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清理,对政府投资的配套幼儿园要逐步回收,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对闲置或已改作他用的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恢复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对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收费,严格收费行为。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落实对普惠性幼儿园以奖代补政策,推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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