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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古今之腐败
作者:冯明昱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8期
摘要:人权概念的发展历史悠久,从古罗马时期的产生到宗教神学的镇压,再到文艺复兴时期确立其法律地位。腐败一词产生时间较早,但在法律范畴内尚未达成共识,不过目前各国达成了人权保障与腐败存在极大关联的共识。如果人权保护方面没有做好就会催生腐败,如果滋生腐败,人权的保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讨论人权与古今之腐败,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腐败 人权保障 法治国家 一、人权与腐败的内涵 (一)人权内涵的发展
人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随着平等趋势的兴起,西塞罗提出了“人文主义”,他相信“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宗教神學力量的扩大,人权思想在神权政治的压制下未能进一步发展。
公元17世纪,文艺复兴运动进入了高潮,罗马教廷开始接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自然人权”思想的核心是人类有权指导资产阶级革命,最终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并在各国宪法中得到巩固。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的基础。虽然不同国家的宪法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们都毫无例外地确认了基本的人权原则,从而改善了各国的政治文明。例如,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和法国于1789年颁布的《人权和公民宣言》确立了自由,平等,独立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序言”特别强调了“法国人权和民权宣言”;“蔑视人权或人的尊严是所有政治罪恶和腐败的根源。”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暴行导致了人权概念的进一步发展,普遍人权概念开始出现。而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每个人的问题。人权从权利自由转向国际义务。 (二)腐败的内涵
“腐败”一词在法律,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甚至人类学领域受到广泛关注。不同的学科领域对腐败有不同的定义,但对法律领域的腐败概念仍未达成共识。
从国际和国家公约,法律和法规来看,近年来,一些重要的区域或国际反腐败公约直接使用“腐败”一词作为公约的名称。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虽然我国经常使用“腐败”一词,但我们的刑法并未将其定为犯罪。只有具体列举的腐败犯罪,即腐败和贿赂犯罪,才被采用,“腐败”尚未直接界定。只有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第2条规定:“腐败是指直接间接要求给予或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或机会,使非法利益或机会的接受者无法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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