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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的法律边界
作者:吴越
来源:《齐鲁周刊》2017年第13期
从乡土社会到转型的大时代,家庭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伦理的法律边界在哪里?社会的法律边界又在哪里?一个现代意义的人,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怎样的位置? 家庭伦理变迁:从乡土性到现代性
1948年,费孝通在《所谓家庭中心说》中说,从中国乡土社会看,总是“男归男的在一起,女归女的在一起”,小孩也凑一块儿玩,“性别和年龄划分着乡间的日常团体生活”。所以一个家庭里,夫妻虽然共同劳作,共同抚育子女,但“重要在经济和生育上,而不是重要在个人的社会生活上”。
相比之下,“在英美,家庭才真是他们的生活壁垒”,“他们在家外是竞争、争斗、讲利害;一回到家里,他们享受着感情的共同生活”。因此费孝通把中国家庭称为乡土性,而西洋家庭称为非乡土性。
数十年后的当下,中国家庭处于一个特别纠结的状态,乡土性与非乡土性混杂在一起,当事者和旁观者都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一般来说,老一辈熟悉乡土性逻辑,新一代追求非乡土性,其间必然产生矛盾。
传统中国社会讲究了多少年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在大家都认可同一种价值体系的时代,至少两代人追求的目标(或口头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而社会也会创造出制度与特例,来为各人的私欲转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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