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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8年12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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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用人单位还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统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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