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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
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内政发[1997]13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04 【实施日期】199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 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4日 内政发〔1997〕13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内政发〔1985〕73号)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 》、《兵役法 》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试点经验和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2
内蒙古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关怀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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