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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引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粤民发[2015]1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档案局2015年9月23日以粤民发〔2015〕167号发布 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 》,结合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档案是指社会组织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运营、社会服 1 / 2
务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档案是社会组织知识资产与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是社会组织运营与服务等活动的基础性管理工作。社会组织应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保障,明确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应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档案。
第六条 社会组织档案工作应以满足社会组织各项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为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与特点,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制与机制,积极将档案工作纳入本组织发展规划、年度或专项工作(活动)计划,纳入本组织运营管理议事日程,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社会组织的档案宜实行综合管理,也可对本组织内不同形式和形成规律的档案进行分类分部门保管,并于一定时间后按规定向档案人员移交。有下属经济实体或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还应加强对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社会组织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应积极稳妥做好各类档案的交接管理,保持档案工作连续性,保障本组织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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