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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前一段时间央视热播了一部揭示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现状的电视剧,叫《心术》,《心术》的主题是三个字——信、望、爱,引导病患和医生之间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沟通、信任与情感通道。这让我联想到了近两年来倍受大家关注的医患纠纷案例,20XX1月31日XX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20XX9月15日同仁医生被砍、20XX8月16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20XX11月4日潮州院长被砍、20XX3月23日哈医大医生被砍等等这些血的教训使得医患关系成为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多年来,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管理方面的原因
1、医院管理中,没有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或者制度不全面,导致了管理环节中的漏洞,或者很多制度执行较差。
2、科室布局不合理造成病人多处碰壁,加之个别病人对医院的科室或专业分工不明确,甚至挂错号。
3、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造成整体高水平的医务人员断层,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频率慢,部分青年医务人员缺乏进取精神,造成医疗技术水平低,达不到病人防治疾病的要求。 (二)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
1、在临床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且生硬,缺乏同情心和耐心;医风不正,开人情假条,出具假诊断证明书,拿药品回扣、或向病人索取钱物等。
2、有些医务人员持消极型心理状态,胸无大志,无事业心,无责任感,不关心病人痛苦,技术上不求上进,得过且过。
3、当与患者发生矛盾时,医务人员由于缺乏坚强的自制力,容易与患者发生冲突。
4、有些医务人员医学观念陈旧,把患者看成仅是生物学的人,病痛是生物学因素侵犯的结果。他们不注重与病人进行情感交流,不注意调动病人与疾病作斗争的内在潜力。
5、有些医务人员因业务基础水平差,临床经验不足,发生漏诊、误诊甚至误治;有的对病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到病情恶化时已丧失抢救时机;有的不熟悉药物应用指症、方法、禁忌症与配伍禁忌等,导致不良后果。 (三)患者方面的因素
一些患者错误地认为医生是服侍的人,还有另一些人寻衅挑起是非、制造矛盾,部分群众对医疗制度改革不适应 随着医保制度的建立,医疗费用由过去的公费全包变为个人承担一部分。有些患者对自己花钱看病还不适应,心理承受能力降低,往往将不满发泄到医疗服务中。 (四)新闻媒体的因素
新闻媒体的不当渲染 某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些医疗事件时,未能考虑医疗问题的特殊性,对医疗事件的严重性存在不切实际的渲染,给群众就医留下了心理疑虑。
二、处理好医患关系的措施
(一)政府、法院与媒体应采取的措施
1、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近段时期出现的“医闹”现象以与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制定相关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完善预案,明确信访、公安、医院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职责,加大处理力度,坚决打击“医闹”。
2、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民事侵权案件时,应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不要过分地偏向“弱者”,既然国家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专门出台了《条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应该以该条例为判案依据。为了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庭,加大法官的医学知识培训力度,聘请医学专家组成合议庭来专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 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条例》为解决医疗争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中,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给患方增加了医疗负担或痛苦。《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赔偿”。此时的特别法和一般法就有一定的冲突。又如,《条例》未对医疗事故每种责任程度的具体赔偿比例作出规定,导致各地赔偿比例不一,法官也不好操作。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就医疗损害赔偿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3、媒体应对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加强宣传,针对执法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医闹”案件做具体的报道,达到让老百姓都明白出了医疗纠纷只能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靠“闹”来维权的目的。 (二)医务人员应如何去做
转变“医者至上”的服务观念,将患者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来看待,用过硬的技术来减轻患者身体的病痛,用真诚的服务减缓患者沮丧无助的心理,用尊重的态度让患者感觉和医务人员处在同等地位,用人性化的关心为患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时刻不忘对患者说一句“我的治疗需要您的配合”,使医务人员和患者站在同一战线上面对共同的问题。 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构筑的一座双向交流的桥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之间心理距离近,感情融洽,医患关系就好。在良好的医患关系中,尽管医疗机构在服务上有些缺陷,患方也能在友好的情感中予以谅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处理医患关系的关键环节。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医务人员在履行某些治疗行为前,应先同患者进行交谈,包括病情,治疗的依据,治疗的原理,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均应告知患者,让患者根据自己选择是否做治疗和检查,以取得患者的主动配合,真正做到尊重患者,让患者充分享受就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患者应如何去做
患方是来自不同文化层次的人群,让患方转变观念需要医务人员的不断渗透。医院是实施有偿医疗行为的机构,而非福利院。医疗技术的提高需要新技术的开展和新设备的使用,而这些势必会增加患者的日均费用或者总的费用。医学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学科,医务人员知识的更新与患者个体的差异,使得即使是专家也不敢保证自己能医好所有病人的疾病。让患者理解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解除患者的病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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