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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8.10.08
• 【字 号】陕财办综﹝2018﹞31号 • 【施行日期】2018.10.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
知
陕财办综﹝2018﹞3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房产管理办公室,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全省各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建设,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向前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近几年开展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跟踪审计中发现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改变资金用途、公款
私存、挪用、截留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定,规范使用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审核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依规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标准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二、严格程序,规范支付流程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定期联合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核查。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接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资金结算事项,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支付方式及支付账户支付工程资金,严禁将工程资金转入施工单位提供的非公账户、私人账户及其他单位账户。
已建成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年底前通过招标的方式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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