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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政法大学 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本基金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XX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的权利、义务由基金会《章程》确定,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资金的募集和使用
第三条 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依法筹措和募集资金,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港、澳、台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以及友好人士等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四条 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依法使用资金,资金主要用于:
1.支持XX政法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相关学科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学术著作出版;
2.支持学校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3.支持建造、更新学校教学和科研设施;
4.资助学校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5.奖励为学校教学和科研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6.资助学校教师参与国际合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深造; 7.支持与资助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募集的资金和基金增值等收入都必须入帐,做到账实相符;基金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的经费开支必须坚持按财务制度执行,从严管理。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支出为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非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相关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审批后可先行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第七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根据资金的年度运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增值,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审批后可先行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第八条 依法依规接受上级批准登记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依法依规接受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监事、资金捐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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