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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设备均为国有资产,按校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只有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 对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每个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程序,严格交接手续。非使用保管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养,按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经专人保管和使用的大、中型精密仪器,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 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配备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运行、维修、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条 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用户违反操作程序导致的任何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表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由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由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档案。每台设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七条 对于多年未使用或已损坏且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主动通知保管人,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八条 对丢失的仪器设备,发现后立即报告,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第九条 实验室定期(3个月——半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对在仪器设备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说明 本制度是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通知"(教技司[2000]52号)精神,在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的基础上,教育部环境与疾病相关基因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要求全体教职员工、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切实保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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