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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刘望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40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熊伟钟宇卓 【审理法官】郭伏华熊伟钟宇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会;刘望春 【当事人】刘会刘望春 【当事人-个人】刘会刘望春
【代理律师/律所】王亚辰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刘洪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陶思清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亚辰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刘洪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陶思清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亚辰刘洪陶思清
【代理律所】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3
【原告】刘会 【被告】刘望春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7元
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1 18:21:15
刘会、刘望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140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辰,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望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思清,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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