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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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全国会计硕士专业

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公布日期】2006.07.15 【文 号】学位[2006]31 【施行日期】2006.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

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学位[2006]31号)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你委呈报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委通过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请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

ΟΟ六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ProfessionalAccounting,英文缩写为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指导下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动,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视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聘请相关咨询专家。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订有关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入学联考的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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