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风险基金试行办法通知-川府发[199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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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风险基金试行办法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5.03.14 1995.03.14 川府发[1995]45 专项资金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粮食风险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川府发[1995]45号)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试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原则。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省和各地、市、州都必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组织财政、粮食、物价、农业等部门认真测算,初步确定本地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上报省政府审定。 粮食风险基金暂建在省级和地、市、州级。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国务院核定我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为5亿元。根据实际情况我省分级核定为:省级23,610万元;市、地、州级26,390万元,其中重庆市4,000万元。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省级为:中央对我省每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省分成部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地、市、州级由省上补助和地、市、州政府筹集两部分构成,二者比例原则上为1:1。地、市、州自筹的资金来源为:农业税征实的差价,全省从事粮食加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粮食商业企业扣除政策性供应部分)按销售收入5‰提取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省政府川办发[1994]62号文件规定征收的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分成款,地、市、州政府确定的其他


资金渠道,以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上述来源中涉及征收筹集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按有关规定自定。

重庆市粮食风险基金来源由省定额包干补助2,200万元,其余部分由重庆市政府自筹。以下办法均不包括重庆市。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政府决定的全省性平抑粮食价格所发生的价差中应由省负担的部分,省级储备粮食代垫的利息、费用,省政府决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支出。 地、市、州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政府规定的全省性平抑粮食价格所发生的粮食价差应由地、市、州负担的部分,本级政府决定并报省审批同意为平抑粮价发生的价差,地方储备粮食所代垫的利息、费用,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因粮价提高而增加的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五、粮食风险基金配套、使用办法。省补助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采取配套联动办法,即省先拨付省应补助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资金暂存省专户,待各地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到位后,省再拨付。 省政府决定全省性平抑粮价时,各地应在省下达的计划内将实际发生额上报,经省审核批准后,按省地各50%的比例分别进入各级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当年粮食风险基金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能冲抵次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六、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时间及要求。各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1994年粮食年度内按省地配套联动规定全部到位。如地、市、州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由省财政扣抵各地机动财力,直接拨付到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以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落实。

七、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权限。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以同级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粮食、物价、银行等部门负责管理

八、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和财政部(94)财商字第443号文件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会同分管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专项管理。对中央每次下拨省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款,省财政除及时全额将中央专款划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外,省级风险基金也应同时按配套比例存入专户。各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也必须及时足额按季划入各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九、地方粮食储备贷款问题。各地建立粮食储备所需资金,各级银行应积极支持。实行国家规定的粮油收购贷款利率,纳入各地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规模。

十、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粮食风险基金应严格按中央、省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除省在年终批复各地决算时一律剔除并相应抵扣省配套补助款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上级财政、银行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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