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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 (一)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同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试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复杂财务会计实际问是的综合能力。
2.考试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东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4.各省、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评审工作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省,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省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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