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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办法(2)
郑州市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应按照会计年度执行编辑,并要在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积累以及其他收入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运营周期内变现或者好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一般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
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
确定。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交通工具; (三)专用设备; (四)通用设备;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 (七)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参考郑州市财政局公布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序,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文物和陈列品、图书除外)。固定资产折旧按照《郑州市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止折旧。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为简化核算,学校也可以按年计提折旧。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第二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校长审批,金额较大者应报决策机构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资产包括存货、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等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相符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了前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无形资产按可使用年限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者,按10年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开办费是指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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