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小发明、大用途!

2022-05-15 11:40:2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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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小发明、大用途!



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专利的一个种类,并不是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都“青睐”的,只有十几个国家(包括中国、日本等)拥有这一专利制度鉴于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方案,可见是“非实质性”的发明,只不过是对产品外围的“小打小闹”,故不受重视。然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正在于它有利于商品的改进和市场竞争,一种产品上的小改小革算不上什么大的发明,但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却不可低估,正是依靠这些小发明,在日本崛起了一批驰名世界的大企业。

例如松下电器公司,就是依靠发明了一个电源双插座和把蜡烛改为灯泡的自行车灯,依靠实用新型专利,从一个只有五人的小型作坊逐渐发展成为拥有六万名职工的著名企业;日本东芝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靠一项电暖炉的小发明而恢复了元气;日本三菱电机公司,也是靠发明了一种结构简单的用于减轻家庭主妇家务劳动的电被褥烘干机,大受用户欢迎而使该公司得以摆脱经济困境,生意日益兴旺。

美国的科学技术比日本发达,可是美国的企业家承认在部分商品市场上竞争不过日本。这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有效地激发并保护了小发明,日本企业充分利用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功能,使其产品得到迅速更新。根据日本特许厅的统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中最大量的是日用品、机械电子产品方面的发明。日本丰田汽车工业公司堤工厂车身部的铃木胜康,提出了改进座位下面弹簧挤压时发出的响声的建议被采纳后,立见成效,并就此在日本、美国申请了专利。类似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联系到日本曾对美国大量出口汽车的现象,充分说明大宗的国际贸易是由一件件小小的专利铺路的。

由此可见,日本对实用新型的运用在于完善已有的发明,并获得了相当的经济效益,体现出专利的经济功能,这非常符合日本民族的传统,细节决定成败特别适用于日本,日本就是以细节严谨而著称于世的。

而在目前的我国,实用新型仍属于技术层面。以笔者在专利法实施时从事的咨询工作为例,常遇到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而吃不准,笔者就以下面的这个例子做答。

人类发明了电话是伟大的进步,属于发明专利;而原始的电话,送话器和听筒是分开的,使用起来很不方便,故有人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制成了现在这样的将送话器和听筒“合二为一”的电话,这就是小进步,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做出难度更大、效果更好的该改进就可以申请发明,或者还是申请实用新型。咨询者听了这个例子,表示完全能够就其发明所要申请专利的类型做出明确的判断。在现实当中,这也是我国实用新型的写照,即是非发明退而求其次的小发明,这亦证实了提高创新档次的发展过程,决非一朝一夕。战略上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战术上从现在做起,稳扎稳打。

在专利所体现的技术、法律经济三个内容方面,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集中在技术层次上,这是现阶段的反映。

在德国,其实用新型更强调法律功能。德国的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到23个月即有结果,因


此在德国就出现了派生的实用新型申请这种现象,所谓“派生”专利申请,就是针对同一发明所衍生出来的专利申请;一般来说,是发明专利衍生实用新型。

关于“派生”申请,其条件是要有在先的专利申请、同一申请、针对同一发明、且在德国有效;德国法律允许发明人就其同一发明同时拥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在德国是作为发明专利的“陪嫁品”进行运用的战略手段。

在德国,实用新型和发明以二者对同一专利客体共生是非常有利的保护方式。由于发明授权时间相对长,对待审阶段的专利获得实用新型,23个月就告成功,用它制止侵权,颇有效率。

2005年,德国实用新型的“派生”申请,占其总量的8%;而在该国的专利律师看来,90%发明专利都可以产生“派生”实用新型申请。这就是德国为什么现在还有很多实用新型的原因。

众所周知,日本在法律上追随德国,其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历经百年运行之后,相应的申请量由盛至衰,大有消减之势;而联系到德国的状况,不排除日本很有可能步其后尘。 现在看来,在发达国家,现阶段的实用新型是与发明专利配合使用的,即发明是战略方面的,而实用新型是战术方面的。“派生”的实用新型是对发明的重要补充与辅助保护。“派生”的实用新型与重大发明成正比例关系,“派生”的实用新型是对实用新型制度的高级阶段的运用。当然,这需要金钱的支持,因为运用法律就要花钱,更何况小钱积累起来也不少——尽管一件德国实用新型的申请费是40欧元。在等待发明专利审批的时候,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救济。

从更深的层次来说,这属于对法律的利用;就此,有的德国专利律师认为,法律不进行利用是非常遗憾的。可见对法律来说,律师更强调利用,何况投资必然包括投机;而法官则是使用,公众是运用。

为了消除“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审批制给申请人所带来的弊端——过早地暴露相关技术信息,催生出了“派生”实用新型申请,这是专利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利用法律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客观上延续了实用新型在发达国家的生命,此时的实用新型的意义是其法律功能远大于技术功效,体现出专利的软实力,即不仅是技术与经济功效,更强调法律功能,这就是德国实用新型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作为专利的一种,实用新型所体现的技术与法律经济三种功能信息在中国、本、德国各有相应的淋漓尽致的体现,层次是不同的,技术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经济为目的。在专利策划师看来,将专利置于技术、经济法律是最基本的档次,升华阶段是产权、经营和商业模式,最高阶段为战略、资本和价值。即便在同一档次也有高低之分。就所述的实用新型,在中日德三国当中,德国最高,日本次之,我国与这两个发达国家的差距十分悬殊,是与各国不同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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