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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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和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民主专政相适应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

第三,人民代表根据议行合一原则设置国家机关,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织、任期、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决定权:我国批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任免权 4.监督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审议和表法律

《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全国人大每届 任期相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 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是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工作的一种工作机构,国家权力机关,不能代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

《宪法》第6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 常务委员会会议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集体领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程序(立法程序)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人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 1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经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2)要听取和征求意见。在常委会对法律案的审议期间,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座谈会、讼证会、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社会体、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形成法律草案后,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3)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三审)后再交付表决。“一审”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二审”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三审”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监督的程序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办公 3工作委员会

第四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设立9个专门委员会。

《宪法》第70条和《人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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