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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
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3.20
• 【字 号】十政办发[2009]41号 • 【施行日期】2009.04.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自身经营需
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研编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依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分项目设立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2、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3、项目贷款资金;4、项目经营收入;5、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限额管理,项目预算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城投公司、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会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勘测、可研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城投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市场信息签订合同,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征求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拨付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青苗补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城投公司根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工作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期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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