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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11.02.24 • 【字 号】并民函[2011]24号 • 【施行日期】2011.02.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意见
(并民函〔2011〕2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及两区社会事务(发展)局:
为解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是本辖区域常住户口居民。当事人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二、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的文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在查证本登
记机关现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申请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出具证明,由申请人直接到公证部门申请未达到法定婚龄公证书。
2、当事人己死亡、由其利益相关人作为申请人的,除需提供申请人与当事人亲属关系和当事人死亡证明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当事人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的材料。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起始时间应为申请人户籍迁入本辖区的时间,此前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其迁出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附件:
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略)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样式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本人因________,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本人目前婚姻状况为___(未婚、离婚、丧偶)。 上述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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