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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 (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
1、机构设置。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
1、机构设置。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I--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不配备校级专职领导,指定一名教师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中小学党群组织负责人,按照其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初级小学或分校、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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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教学点,在校学生数不足15人的(不再计入县区学生总数的基数),每个教学点按1名教师配备; 学生数在16人以上的,按实际学生数纳入中心小学统一核编。
2、对民族班和双语班,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微机配备达50台以上)的学校,承担省、市、县三级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可增加2—3名编制。
3、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学业务管理由中心小学承担的,可增加2—3名编制。
(三)学校各类人员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比例。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 高中不得超过16%、初中不得超过15%、小学不得超过9%。
(四)有食宿生的学校每80名就餐学生可聘请一名炊事人员,每200名寄宿学生可聘请一名宿舍管理人员,不列编。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五)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病休手续后,可列编外。
(六)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场)列为企业,不核定编制。
(七)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成人初、中等学校教职工编制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辖区内中小学人员编制意见;县(市、 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省上下发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二)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省上核定的编制定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各校情况及事业发展变化,在核定的总编制数内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省属中小学编制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省上核定的人员编制实和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五、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一)机构编制部门要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要通过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优化编制结构,使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的教职工配置趋于合理。对这次毕业生和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以逐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中小学内部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接受县(市、区)编办及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任何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中小学的机构编制不得进行干预,不得要求学校增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 (三)中小学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使用教职工,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四)各县(市、区)要认真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这次核编对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人员一律回到教职工队伍。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五)各县(市、区)在核编过程中,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的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同时要辞退代课教师和各种临时性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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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结合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职工聘任制,辞退不合格教师,并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
(七)各级编办、教育、财政部门都要充分认识中小学编制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立编制的严肃性。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建立调控机制和学校自律机制。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对核编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擅自超编配备人员的,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坚决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城 市
县 镇
高 中
农 村 城 市
县 镇
初 中
农 村 城 市
县 镇
小 学
农 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
1:14 1:14.5 1:15 1:15 1:17 1:18 1:21 1:24 1:23
其他人员比例
不超过16%
不超过15%
不超过9%
“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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