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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辅应由谁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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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出版参考》2012年第14期
当前,除一些可能要推迟到从明年用书开始按照四部委文件精神规范管理教辅的省份外,已经执行教辅新政的省份的评审及选用工作接近尾声。一个突出的问题更加尖锐地摆在教辅出版与发行机构面前,这就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教辅到底应该由谁来发行?
先看政府明文规定。从去年开始的新一轮教辅规范行动中,一共出台了三个国家级重要文件,即2011年8月16日下发的《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2012年2月8日下发的《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2012年4月19日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
显然,这三个文件分别是侧重从出版与发行、评议与选用、定价与收费等三个方面作出的规定。
关于发行行为,主要由新出政发[2011]12号文件来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的企业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从这个文件来看,意思是发行企业以外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教辅;而只要是经过批准的发行企业,都可以发行教辅。 教基二[2012]1号文件对教辅的发行主体资质未做任何规定。
发改价格[2012]975号文件有这么一段话:“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在这文件里,有了比新闻出版总署文件更加严格的关于评议公告类教辅的发行资质的规定。 不难看出,新出政发[2011]12号与发改价格[2012]975号这两个文件在教辅发行资质问题上还是有很大不一致的。前者规定,只要是经过批准的发行企业,都可以发行教辅。后者却把教辅中的评议公告类的发行主体单独提出来,对其发行资质做了严格的限制,即“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前者从宽,后者从严。
那么到底该按照哪一个来执行呢?本人认为,按照发改价格[2012]975号文件执行未必好,按照新出政发[2011]12号文件执行不能算错。政府文件相冲突的后果应该由制定部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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