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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为规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规及各级学位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英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通过PETS-3级笔试合格者;
(三)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者。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申请学士学位,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英语成绩在及格以上,毕业论文成绩为优者; (二)毕业前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英语成绩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可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一年内,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者;或
PETS-3级笔试合格者;或英语(二)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若当年度仍未达到要求,则不再受理);
第四条 所有四、六级合格证书,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证书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考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二)需要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者在提出学士学位书面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论文和英语成绩证明等学位资格审核材料。
(四)**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合格后,连同有关材料统一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批。
(五)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变化,调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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