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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
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教财[2008]6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05 【实施日期】2008.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渝教财〔2008〕60号)
近年来,市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总体比较规范。但在预算管理、收费行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进一步规范。为保证各项教育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一)各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应设置独立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工作。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以外,其余单位均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1 / 2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
领导。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
(三)学校应配备足够的财务管理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直接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四)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会计法 》规定的任职条件,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强化单位预算管理
(五)学校应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不得出现赤字。学校所有收支必须纳入年度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六)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应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必须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行政会)批准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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