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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校政字[2012]191号,2012年11月28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河北工业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专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非学历教育相关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是指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本人或协助他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学
生教学教务管理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实施部门指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等;学生主管部门为主管学生处分的学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七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严重警告; (二)记过; (三)留校察看; (四)开除学籍。
第八条 教学主管部门、学生主管部门、考试实施部门和各学院为考试违规处理的实施机关。各学院和考试实施部门负责提供学生考试违规的原始证据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三)未经选课或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四)通讯设备虽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试过程中发出声响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行为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非考试所需物品(如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书包等)且没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或携带未经允许物品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后,擅自进入考场的,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桌面有他人涂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考试开始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题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七)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
(八)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情节及后果轻
微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二)以他人名义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后,主动提出终止考试,且没有答题(不含考生信息)的;
(三)他人强拿自己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后返回继续答卷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其他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情节、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桌面及座椅上,或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三)携带学校指定型号的外语考试听力耳机外的具
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试卷或答卷上填写与所答试卷不符的标识,经考试工作人员提示不改的;
(八)传、接载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相互核对试卷的;
(九)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十)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由他人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三)实施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试卷或答卷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五)曾考试作弊,再次作弊的;
(六)考试前以不正当方式获得考试试卷或考试答
案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八)实施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协助他人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认定作弊,并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相关条件的; (二)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方式为他人考试作弊联系、提供考试试卷或考试答案的;
(四)其他方式协助他人考试作弊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为无效。
第十六条 学生以违纪或作弊行为取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及实施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考试违规的学生,监考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带学生离开考场,到考场组进行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物品清单;及时誊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物品清单与誊写内容经学生本人认可并签字。
(二)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载明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时间、行为情况描述等)。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对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记录确认并签字。监考人员或考场组工作人员向考试违规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学生本人签字认可;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向学生本人告知记录内容。
(三)考场组工作人员要求学生当场或考试结束后写出书面陈述,写清考试违规事实并署名。学生本人拒绝书面陈述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场组工作人员记录其拒绝陈述事实情况并签字。
(四)考试实施部门在考试当天或次日(仅限晚上考试)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学主管部门提交《考场报告单》,考试违规暂扣的物品及其他材料提交教学主管部门;违规处理结束后由教学主管部门对暂扣物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由教学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通报相关学院和学生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应当认真复核学生考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试违规学生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对于学生考试违规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
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建议报学生主管部门;违纪或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有关学院须在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学生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考试后被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从发现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及申诉由学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与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不得放纵、包庇和隐瞒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否则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考试实施部门和各学院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考试违规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承办的、面向学生的考试,对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或考试纪律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考试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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