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伦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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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之间

作者:刘丹

来源:《社会与公益》2017年第07

在《说文解字》中,的释义为:伦,辈也。那么什么是即辈分不同,位置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可见,中国文化语境中的是一种差序存在,这种秩序往往基于血缘关系进行区分。孟子认为: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由此可见,伦理之论在中国文化中古已有之,而的产生是圣人畏于秩序的紊乱和行为的堕落,才教世人以人伦的。因此,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要并内在于社会的人伦规范,其目的在于优化社会秩序。

然而,儒家的集体文化和西方的个人主义文化天然殊途。西方崇尚个体主义,在陌生人构成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边界清晰,契约才是最值得信任的规矩。而在乡土特质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边界模糊,只有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人们才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正如费孝通所说,这种熟人社会中产生的信任才是最可靠也没有了。熟社会就是要讲人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复杂越亲近,才越信任对方是在为自己谋福利,仿佛只有托人办事才靠谱,尽管找熟人的成本往往比正规流程更加高昂。从侧面来看,这恰恰揭露了中国社会的整体信任机制正在消亡。

在中国,人们把给面子当成是一种荣耀,人们把私交甚笃当做是对社交能力的一种赞美。这就不难理解工作关系之外私人关系的蔓延,这种蔓延不是意外为之,而是主动追求的果实。因此,放在社会工作伦理中再看,多重关系是无法避免的,只能够通过奖惩机制来约束多重关系的发生和发展。在中国语境之下,一切关于人的工作大致如此,人之本身就是复杂关系的集合,这一点从人性的本源来讲仿佛是应有之义。

那么伦理的存在是必要的吗?当然。从广域角度来看,伦理是对偏离的道德之修正,尽管伦理同特定社会价值联系在一起,不同历史文化社会发展情境下的伦理也不尽相同。从中域角度来看,作为尚处于半专业(semi-profession)状态的社会工作而言,伦理守则的日臻完善是专业成熟的标志之一,是一个领域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保障。比如美国、英国都已经颁布专业伦理守则,并经历数次修正。从私域角度来看,伦理是对个人的再定位,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成约束力量。

伦理二字具象化,放之于社会工作的场域来看,伦理即是专业(行业)内的价值观和道德规制力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此处理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也就是说,它是行为是非判断的一杆标尺。伦理是必需要遵守的,就如同法律一般,有着相匹配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规则就要承担代价。若无视规则,这个规则群体就只能给予惩罚,甚至驱逐此人,以规避对整个领域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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