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

2022-07-16 07:45: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高利贷》,欢迎阅读!
高利贷
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高利贷信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

高利贷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高利贷信用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资本主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奴隶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奴隶主和地主。

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

动或必要劳动产品。因为奴隶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资本主义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

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统治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社会

义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近年来,民间高利贷被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频频出现。赌博中发放高利贷就是屡见不鲜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发放高利贷的,系提供资金帮助,应以赌博犯罪的共犯论处。

在办理赌博犯过程罪中发现的高利贷现象或线索,有的并不总能依上述的分析直接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论或以赌博犯罪共犯论。事实上,有时赌博只是一些人发放高利贷的对象之一,大量高利贷资金更多是渗透到经济运行领域。如果任由高利贷盛行,其将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机构的储贷体系、民生活安定等法益造成侵害,且易诱发其他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笔者认为,对带有地下钱庄性质的、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则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对赌博中发现的一些偶尔为之、以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的,不构成犯罪时,宜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方式进行打击。另外,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发放的高利贷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当高利转贷罪与赌博犯罪竞合时,择一重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bd5a7d9ba58da0116c1749b2.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