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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的法律观
作者:谭雪梅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0期
摘 要 庞德是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对法律的理解主要侧重从社会利益及对利益平衡的角度。
关键词 庞德 法律观 利益与价值衡量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当代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理学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与历史上出现的其他法学家一样,对法律是什么的思考是庞德法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是天赋的自然的秩序,实证法学派强调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相比,庞德对法律的思考则侧重于从社会利益及对利益的平衡的角度去理解。
一、法律是一种利益和价值衡量的过程
庞德的法律的概念实质是一种利益和价值衡量的过程。他认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公元前6世纪希腊人开始考虑这个问题以来,该问题就很难弄清楚。他认为,纵观法理学的历史,人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认识法律:第一,法学家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节社会关系和安排人们行为的制度;第二,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第三,司法和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庞德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把三者统一起来。他指出,可以设想法律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豍 因此,庞德更多的是从法律秩序的角度去定义法律的,这与法理学长期以来是把行为和判决的权威性指引作为研究的唯一领域有明显不同。而作为法律秩序的法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学等方面的活动,旨在调整各种关系和协调人们之间彼此重叠的权利主张,通过规定每个人可以安全地坚持自己的权利的范围来保障各种利益,发现那些能够在使更多的权利主张或要求得到满足的同时牺牲更少权利主张或要求的手段。豎这是一项以最少冲突和最少浪费的方式满足人之要求、保障各种利益或满足各种权利主张或要求的任务。虽然庞德认为他并不指望描绘出一幅可通过实际调整人际关系而得到实现的法律秩序的图景。但他同时认为如果我们能够意识到法律秩序乃是在不断地努力实现尽可能多的利益的进程中调整彼此重叠的权利主张和协调相互冲突的要求或愿望的一种过程,那么无意识的扭曲现象也会少得多。由此可见,庞德是从利益及对利益的价值衡量的角度去定义他的法律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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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利益和价值衡量为研究对象
从法律的研究对象看,庞德主要以利益和价值衡量作为研究对象。既然作为法律秩序的法律的任务是以最少冲突和最少浪费的方式满足人之要求,保障各种利益和满足各种权利主张或要求,因此,利益和价值衡量便成为庞德法理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这种研究对象也把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和此前的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派区分开来。豏他在法律史解释中,把法学比喻为一项社会工程,而作为社会工程,庞德认为,人们评判的工作标准是它是否符合该项工作的目的,而非它是否符合某种理想型的传统方案。因此,在研究法理学时,必须考虑各种利益、主张和要求,而非抽象的权利;必须考虑确保或满足的东西,而非我们据以努力确保或满足这些东西的制度。豐因此,利益和价值衡量问题便成为构建这项社会工程的最主要任务。基于对法律的这种解释,庞德在他的巨著《法理学》第四部分中把法律的范围和对象限定在利益和对利益的保护上,这一部分也是他的各部分法理学中内容最为宏大和丰富的部分 三、法律的权威渊源是对利益的保护
法律的权威渊源问题即法律生效的手段问题,是法理学的根本性问题之一,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区分了不同的法学流派,分析法学派仅对各种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逻辑分析,它认为国家必须以强力保证法律生效,若不生效,则问题不在法律,而在国家及其执行上。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从民众生活中自发地演变过来,因而它会自发地起作用,若不发生作用,仅仅证明法律没有正确地表达历史经验。19世纪的哲理法学派认为,抽象的正义就会使法律发生效力。庞德也非常注重法律的生效也即法律的权威来源问题,他的社会学法学的纲领中有一点便是强调社会学法理学必须研究使法律生效的手段。庞德认为法律权威来源于法律秩序对利益的保护,社会科学的任务就在于发现下述各方面的手段:第一,如何在满足人们的权利主张和要求的过程中不断减少浪费现象的手段;第二,如何在满足人们的权利主张和要求的过程中不断减少摩擦现象的手段;第三,如何使这一过程在满足不断增长的人类需求的方面变得更为有效的手段。豑由于这些事情可以经由法律秩序得到改进,因此它们便被归进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如果文明要得以延续,如果社会不至于发生解体,那么法律必须对各种利益作出合理有序的安排,因此,法律的目的和任务在于确定、承认和保障各种利益以求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他说:“法律正在履行着排解和调和各种互相冲突和重叠的人类需求的任务,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使我们得以在这个秩序中维护与促进文明,所以它自始至终掌握了一种实际的权威。只要法律秩序做好这个任务,就会产生服从的习惯,而正是这种习惯使对那些需要强力的人采取强力成为实际可能。豒□
(作者: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生,书记员) 注释:
豍豒沈宗灵译.[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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