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2022-12-24 16:29: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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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读后感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作者凯尔森,为纯粹法学派首创人。“纯粹法理论是现代西方法律哲学中的一个主要流派,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种。

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在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因此,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附录《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中,作者从哲学理学角度阐述了西方法律哲学中两大派---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比。

看过本书,由于它可以算是一部分析实证派的著作,让我对西方现代主流的法学流派产生了兴趣,因此在这里对西方的三大主流法学流派做一个简单的框架性的梳理。

现代西方的三大主要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它们在现代西方法学界影响较大、占据着相对的统治地位。

一、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产生于20世纪,继承和发展了西方自然法的思想传统。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马里旦主创神学自然法、富勒研究的是"程序自然法"罗尔斯和德沃金分别专注于正义论的权利论研究新自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自然法学“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新自然法学法学家们通过他们的总结抽象和思考,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凯尔森和哈特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认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




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由于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法律"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它在社会学基础上产生,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狄骥、埃利希和庞德是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⑧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社会控制'"法律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禁锢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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