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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2012]1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12〕17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各种以办培训班为由的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 4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办发〔1998〕1号)和《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6〕1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市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2〕21号)的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强制性培训收费
(一)强制性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培训对象参加的法定培训。报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批准,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也列入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强制培训对象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二)强制性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实施管理。
(三)强制性培训所需的经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在年度列入部门预算,不足部分可适当向学员收取,其收费按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强制性培训收费包括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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