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安乐死的思考》,欢迎阅读!
①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黄帝内经》云:“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药王”孙思邈也说:“以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这都是讲人生命的神圣和宝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尽力保存人的生命。
②医学人道主义观点。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医学人道主义是对病人的尊重、同情、关心和救助,医师是病人心目中圣洁的白衣天使,是处于绝境中的病人的唯一依靠,医师只能“救生”,而不能“促死”而安乐死使医师由救人的“白衣天使”变成杀人的“白衣恶魔”,丑化了医师的形象,也打碎了病人心中残存的唯一一点希望。这违背了医学人道主义。
③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对病人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身患“不治之症”,已经“不可救药”。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这种诊断未必绝对。这有两个原因,其一,不治之症总是相对于时代的医学发展水平和医院的技术水平,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不治之症都可以成为可治之症。其二,由于医师认识水平的限制,误诊误治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罕见。基于此,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实施安乐死可能会使病人丧失很多机会。
④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这是从实施安乐死的后果来考虑安乐死的弊端。反对者认为,医学之所以不断发展、进步,就在于医学家在所谓“绝症”面前不畏艰险,知难而进。而安乐死则会使这些勇于进取的医学家失去研究的对象和动力,从而会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⑤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血浓于水”是许多民族都有的传统伦理观念。反对者认为,安乐死会使病人家属不顾亲情孝道,放任自己亲人的死亡,甚至在医师的帮助下参与结束亲人的生命,显然与这种传统美德相悖。
⑥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值得怀疑。反对者认为,所谓的“自愿”值得怀疑。因为,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强烈的求生欲望,特别是在处于死亡边缘的时候,求生欲望更加强烈。在极度痛苦的时刻,病人也许希望一死了之,但痛苦相对缓解,许多人会改变主意。因此“自愿”的安乐死是不可信的。
⑦实施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首先,社会接受安乐死,可能为某些不义的晚辈、亲属逃避赡养义务甚至谋
财害命大开方便之门,个别医务人员也可能会以安乐死的名义掩盖医疗事故。其次,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会使步入暮年的老年人产生某种消极的心理,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来说,也将是沉重的心理打击。最后,实施安乐死还容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如果允许在某种情况下结束人的生命,那么,你可能为在其他情况下乃至于所有情况下结束人的生命打开了大门。
首先,现今阶段我国将安乐死转换为法定权利不合时宜。
第一,我国实施安乐死合法化将受到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安乐死合法化必须和具体国情同步发展。对比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我国的临终关怀和社会援助起步不久、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而对于医学上濒死者的确认,需要具备相当的医疗条件和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就不同。在现在客观因素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将“安乐死”转化为合法权利的可行性不高。
第二,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在我国医疗保障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许多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工作都由子女承担,但多数人的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病人成为子女严重拖累的情况下,一些不孝子女可能作出某种暗示让病人自己提出安乐死。当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依靠子女的时候,他还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吗;如果安乐死立法,岂不是给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姑且不论安乐死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何得以保障,就是合法化引发出的更多、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就足以将安乐死毁得面目全非。所以邱仁宗教授说:“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 ”。
其次,安乐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病人主动要求安乐死是处于极度痛苦,感觉生不如死时提出的,而当他神志清醒时,就会更加感到生的可贵。调查显示,90%的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的想法。试问,把病人在极度痛苦时的想法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失偏颇呢?或者他们不是出于痛苦,而是出于其他考虑:报告显示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动机只是“担心失去尊严和控制能力,担心不能独立生活而成为负担。” 那么,我们要做的是否应该是消除患者的担忧,而非剥夺他们的生存权?
第二,医生对“不治之症”的判断有一定局限性。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个地区医疗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关键裁定者的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据调查,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疑难病例的误诊率甚至达到40%以上。如果现在就匆忙为安乐死立法,很难避免误诊带来的安乐死失误。
综上所述,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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