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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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冉克平

【期刊名称】法学 【年(),期】2016(000)002

【摘 要】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并原则上排斥后者的德国学说与立法(“错误二元论”)并不合理,应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予以一体化整合(“错误一元论”).在立法政策上,以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兼及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需求;相反,应当确立以相对人的积极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宗旨的行为外观责任.错误的构成,在表意人方面,必须属于实质性错误并给表意人造成较大损失而且排除其重大疏忽的情形;在相对人方面,非其导致错误的发生、在可识别错误的情形下违反诚信原则,以及构成共同错误,允许合同被撤销.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上的错误制度应当借鉴和吸收比较法上的最新立法成果.

【总页数】15(P114-128) 【作 者】冉克平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 【正文语种】 【相关文献】

1.民法典总则之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初探2.民法典视野下的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立法问题探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民法典论坛综述3.民法典视野下的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立法问题探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民法典论坛综述4.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之构建--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5.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构建——以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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