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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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经全国成人高考录取的、以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和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班本科注册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的各种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具体要求如下:

1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助学班学生所学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

2)参加高等成人教育本科段自学考试,外语科目(外语专业应为二外)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成绩有效期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

3、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五级分制中等及以上。 4、对学院要求参加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者,成绩必须及格。

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成人教育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各种原因未准予毕业者;

(二)学习期间受学校或本工作单位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习期间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并受过处罚者; (四)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等形式)被确认作弊者; (五)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六)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考查课程补考达三门次及以上者; (七)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 学校受理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拟申请学士学


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因未通过外语水平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通过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 学生填写《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工作人员,经审查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初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将审核合格者名单送教务处复审。送审时须附下列材料:

1《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位申请者的各门课程成绩及平均分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3、学位申请者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自考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

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位申请者确定参加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的成绩。 (三)审核 教务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扬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册》

(四)教务处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 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票决授予与否,须有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教务处为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另:

扬大教[1999]80号关于“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中规定:取得国家CET-4级及以上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英语专业除外),且符合省学位办证书有效期的规定。

上述条文需要说明的是:四级及以上证书必须是大专在读学校取得的合格证,且证书取得的时间和专升本毕业时间合计不超过六年。申请学士学位时要提供大专毕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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