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许霆案”为视角浅谈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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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为视角浅谈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摘要】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立法、执法、司法的监督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从司法角度看,舆论监督是一把双韧剑,用之得当,则有利司法公正;用之不当,则有碍司法独立。



【关键词】许霆案;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舆论审判

许霆案案情回顾

20064月某日,许霆到某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本准备取款人民币100元,ATM机出来的却是1000元,许霆便查询余额,屏幕显示仅从其本人账户上扣除了1元。许霆反复从该ATM机上共取出人民币17.5万元后,携款潜逃。20075月,许霆被抓捕归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霆明知取款机出故障而恶意取款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盗窃的17.5万元退还给广州市商业银行。许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各大媒体开始关注此案,《男子趁ATM机出错提款171次后潜逃被判无期》一文首次披露了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该文被各大媒体转载,某网站统计有九成以上网民认为该案判决太重。“20071225日,许霆辩护律师在某网站上开博,披露该案最新进展。网络舆论于2007年底显示其强大力量,强势输入界入许霆案中。各方专家、学者、律师以及一些司法系统内部人士通过网络畅谈各自看法,几乎案件的每一次点滴进展都会被一一展现,随后加以反复辩论。20071223日,北大、清华、华南理工的5法学家与几名律师一起,首次就许霆案展开专门商讨,与会专家基本倾向于该案一审量刑过重。2008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五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同年224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重新审理,同年331日做出判决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1]



在该案中,媒体在二审判决做出前界入,组织法学专家包括司法系统内部人员对一审处理结果进行评论。这些网名或学者评论多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姑且不论这些评论的正确与否,无疑这些评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判决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有相关规定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口径等。这些规定都说明了本案中媒体报道的违规操作性和不合理性。许霆的辩护律师也曾承认其在一审结束后通知媒体对该案进行广泛报道,并从中受益。从本案看,尽管其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干扰,但正是这些社会舆论使得实体公正这一价值在本案中得到了体现。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孟德斯鳩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要以权力去制衡权力。”[2]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舆论具有监视功能,它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公诸于众,唤起社会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规范的作用,防止司法腐败。舆论监督正是依靠这种无形压力,为实现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氛围的。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正如许霆案中,正是有了媒体及大众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时披露其案件进展,发表各自的言论,才使得该案在程序公正的情况下,保障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一)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现实中,我国普遍存在司法权力行政化的现象,部份权力机关、党政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手中的职权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不当干预,对案件进行幕后策划暗箱操,以致很多案件不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激化了社会矛盾。而通过舆论对钱交易权权交易等非法干扰司法活动的现象进行报道和披露,可以使这些现象得到迅速及时的处理,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的独立性。



(二)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

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为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一种能被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只有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许霆案正是由于媒体的强大压力,才使该案处理结果具备了实体正义。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

人们可以从媒体对案件的客观报道和评价中了解法律认识法律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营造一个良好的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韧剑,若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亦会有碍司法独立,难以实现司法公正。这是由媒体自身的缺陷所决定的。媒体具有猎奇性,为吸引公众眼球,它关注的往往是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这就决定了新闻媒体的监督必然是有选择的;媒体自身利益基点亦存在特殊性,它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一是可以借由成功的监督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还可以在与其他媒体的竞争中争到舆论的话语权;同时媒体为追求报道的客观性,往往会将被害人的身份、住址、肖像、身体特征等资料公布于世,而为了控制舆论的导向性,媒体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大加鞭挞。这些都是司法不公的根源所在。具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舆论审判现象频发,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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