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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幼静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绍柯公(柯桥)行罚决字
[2021]02723号)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绍柯公(柯桥)行罚决字[2021]02723号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柯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桥区(原绍兴县) 【处罚对象】徐幼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2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1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徐幼静在绍兴市柯桥区中央大厦2601室办公室内,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微信号:xuyoyo1319)在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群名:SOFTLAND,内有10名群成员)内发布“宁波北仑发现10几例新冠”的虚假疫情信息。经调查,违法行为人徐幼静属违法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幼静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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