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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28日就《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了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办法》规定对个人贷款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但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贷款资金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为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银监会2007年起着手完善贷款监管法规的“三办法一指引”。权威人士表示,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有望择机推出。 上述负责人介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办法》的实施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会
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2009年上半年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对于个人贷款实行受托支付后是否会增加中小企业资金划转成本的问题,民生银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赵卫星表示,私营企业主应该将贷款用于指定用途,按部就班去经营企业,不要盲目进行多元化投资。银行如果可以监控资金流向,将有助于提高银行的信贷质量,而对经营者没有任何不便,仅是资金划转行的改变。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并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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