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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与西方法治精神的异同
[摘要]:中国古代法家在以“性恶论”的为前提的管理思想,与以人性假设中X理论重于Y理论为基础的西方法治精神存在着不谋而合的地方,然而由于地理位置、时代背景、民族情结和人文特点等的差异导致两者在内容实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异。西方法治在对于全体民众更加的民主、平等,西方法治精神代表人类的正义、良知和文明,而法家通常不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法家管理思想在监督执行与考评环节存在问题。
[关键词]:法家管理思想;西方法治精神;人性假设;性恶论
中国式管理因中国经济的腾飞;因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经竞争并表现不俗而倍受关注,国人中早就有人清醒地意识到,厚重流长的中华文化,内藏至理哲学,在二十一世纪里,中国思想哲学逐渐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哲学思想尤以先秦诸子为其根源。
在先秦诸子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张回到过去。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法家横空出世。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的另类。在先秦诸子诸家当中,唯独法家的思想,是必须献出性命来实践,流出鲜血来祭奠,是血染的思想。这里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当时许多有罪或者无辜的贵族和贫民,还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韩非。而这就是他们用生命来坚持、用鲜血来维护的——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
公元前353年古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晚年在其《法律国》 中明确提出了法治国,作为一种未来国家理想方案之一。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其著述《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治,并对法治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继承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又有进一步的发展。现代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从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角度,阐述了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多层含义。
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西方法治思想各种流派:自然的法治理想、合法性的法治模式、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等等。纵观历史至今,西方有关法治的概念和学说,从多个角度描述了法治的含义。然而始终如一的是其所坚持的精神——西方法治精神。
比较两者,我们发现:法家的管理思想针对社会认识、人的认识、人的管理,与西方法治精神中的一些管理思想不谋而合。曾经有人说:倘若中国历史上不是以儒家思想为正统文化而是以法家的话,中国可能早就在十三、四世纪前就进入了工业革命。何来今日的西方文明,可历史终归是历史,不可逆转。
那有着不同历史渊源的两种管理思想又有着怎样的异同呢?下面将从人性假设和内容实质两方面进行比较:
一、人性假设
无论是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还是西方法治精神,它们同样都强调法治,然而他们所强调的法治的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
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是以“好利恶害”人性论为其思想根源。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西方法治的思想根源有二,其一是人性恶论,其二是天赋人权论。即人本质上都是自私的,都会倾向于满足自己而不顾及他人,这一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无论君主、总统与平民都是平等的,都是上帝的子民,人人都享有上天赋予的同样的权利。因此在一个人人自私同时也是人人平等的社会里,只能由全体民众意志统一形成的法律来治理社会,所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它划分社会主体的权利界限,它授予和约束政府的权力。
可以得出,在人性论中两者都是以“性恶论”为其根源,在细微之处有所不同,西方法治精神更强调全体子民的平等,即使管理者也没有特权,强调人权,而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更加强调管理者的权威。
二、内容实质
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民族情结和不同的人文特点,这些将注定了其内容实质上存在着差异。
法家管理思想的内容实质是: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强调以奖惩的强制性来求得公平并以此实现最高的社会理想。
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法家明确赞同“法治”而反对“人治”,主张时时事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令、规则,而绝对不能只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或个人好恶。法家相信,如果坚守法制,哪怕是平庸普通的人也能成功地进行管理;但若抛开法制,才能超卓的人也必然会面临失败。法家还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管理制度,没有强力、灵活的推行措施,也不行。所以,管理权威和管理技巧也是必须的。法家将管理权威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前者指管理者在既成条件下(如受委任)所获得的权威,后者指管理者利用各种资源自行创造的权威。法家尤其注重充分利用和强化“自然之势”,主动创设“人为之势”,并以此为后盾,保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法家通常较少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往往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嫌,但其管理技巧却比其他各家都要丰富。法家思想重视实际的管理,反对依赖空洞、不切实际的所谓忠信概念,以及主观的道德规范。法家认为人不是靠自觉就可以遵守法律的,主张使用具体的、客观的、强制的法律,通过铁面无私的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的威严和检查的力量,以期确保每一个人在各自的工作位置上都必须达到最高的和最大限度的工作效率;同时对没有达到目标甚至消极怠工、腐败、浪费等现象进行最严厉的的惩罚。以法律高于一切为主旨,强调雷厉风行的作风与严肃无情、激烈强制的手段。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管理的核心是以奖惩的强制性来求得公平并以此实现最高的社会理想。
西方法治精神的内容实质是:在一个政府与个人平等的社会或者国家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或者政府、组织都在法律之下遵照法律行事,而这个法律是全体民众的意思,是全体民众自由意志相互妥协的结果,代表人类的正义、良知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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