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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互选办法 (2015年5月修订)
为保证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双向选择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指导教师所属学科,规范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研究生得到有效指导,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互选程序
1、为使硕士研究生更具体地了解学院各学科研究方向及其指导教师情况,在研究生入学报到后,学院组织各学科进行学科介绍、师生见面会。
2、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学院组织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互选,并将互选结果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学院重新调整后上报。最终互选结果由学院公布。
二、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规定
1、指导教师原则上只依托1个学位授权学科招生,确因科研项目等原因需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要在招生前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招生。
2、社会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每位导师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名,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特别充足、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导师,可增加1名招生指标。
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每位导师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数量不超过3名。
三、指导教师质量规定
适当减少责任心不强、培养质量不高的导师的招生数量,对所知道的研究生连续2年有学位论文盲审不通过或连续2年抽审不合格,终止其招生资格。
四、其他
1、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导师组指导研究生。 2、未尽事宜,参考学校研究生院相关规定。
3、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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