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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对传统文化的研究,多限于对儒家文化传统及其意义的研究,而忽视研究曾与儒家并称“显学”的墨家文化以及它对儒家文化的影响,这不能不说是传统文化研究中的一大缺欠。实际上墨家思想十分丰富,于当代大有裨益。
【关键词】墨子;兼爱;非攻
中图分类号:b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214-02
墨子,姓墨名翟,是与孔子大约同时代的文化巨人,由墨子开创的墨家学派,在先秦时与儒家并称显学。《韩非子?显学》曰:“世之显学,儒墨也。”墨子学说经后世弟子不断充实、丰富和提高,至战国末期,形成以现存53篇《墨子》为文字载体的气势磅礴、博大精深的墨学体系。不论从历史上或是从现实上说,借鉴墨家学说的意义不仅不比借鉴儒家学说的意义逊色,而且要比借鉴儒家学说更能贴近当代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 一、尚贤、尚同:进步的社会政治理论和政治革新的主张
尚贤、尚同是墨子的社会政治理论和政治革新的核心内容和重要部分。这是针对当时的世袭贵族制度和才疏德寡的贵族官员提出来的,其目的是让平民百姓中的贤良之士参预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他认为,“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予之令”(《尚贤上》)。墨子认为,尚贤使能是为政之本。一个国家的贤良之士的众寡以及是否做到尚贤使能,是关系着国家的强弱或兴衰、社会的稳定或混乱之根本。他说:“尚贤使能为政也。逮至其国家之乱,社稷之危,则不知使能以治之”(《尚贤中》)。在他看来,贤良之士是有崇尚道德的“仁人”,是有学识能善辩的“智者”,是国家之“珍宝”,是社稷之“栋梁”。墨子心目中的贤良之士,就是德行忠厚,道术渊博的德才兼备之人。墨家尚贤使能的用人原则,跟儒家基于血缘关系的“亲亲”用人原则是相对立的。这种对立反映了两种政治理论和两种政治制度的对立。墨家主张建立的是平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以利万民的;儒家则主张维护世袭贵族的政治制度,反对平民民主制度。墨家提出的平民民主的政治主张,是有其历史进步性的。
在他看来,不论是天子还是贱人,不同于禽兽的根本点,就在于必须从事耕织和听政才能生活和生存。这里既触及到了人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实践活动,又十分清楚地表明:全社会的人尽管从事的活动类项不同,但都必须各从其事,各尽其责。为此必须实行“尚同”,即求得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舆论一致的举措。有的学者把墨子的“尚同”主张说成是“搞思想专制主义”,这不是全面的见解。因为,墨子强调尚同必须以尚贤为基础,尚贤是实行尚同的基本前提。他认为,只有贤良之士才能实现“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即以“天志”来统一全社会的思想舆论。他所说的“天志”不是儒家提倡的神秘的天志,而是反映或代表下层劳动群众利益和要求的意志的外化,“天志”的根本含义就是“爱利百姓”。由此可见,尚同和尚贤是不能分离的,尚同虽然要以尚贤为基础和前提,但尚贤需要以尚同来相辅。二者是墨子的政治理论和政治主张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二、兼相爱、交相利:进步的社会政治学和社会伦理学
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政治学说的核心思想,也是他的社会伦理学的中心内容。墨子提出的兼爱不仅是对儒家仁爱说的突破和批判,而且把爱的“主体对象”予以换位,平民是爱的主体对象,而不是儒家主张的爱的主体对象是贵族、王公和君子。所以,墨子明确提出“爱民谨忠,利民谨厚”的原则,并要求天子君王都要做到。兼相爱与交相利是紧密结合着的。他认为,爱而必利,不利无以见爱。他把这种义利一致、爱利统一的兼爱相利的社会伦理上升到治理国家、佐治社稷的高度,作为他奔走救世的政治理论和政治纲领,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中国哲学中,义利之辨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先秦,儒、墨、法这三大学派都倡导义利原则。从孔孟谈论义利之辨始,主张见利思义,至汉代董仲舒也是片面强烈重义而轻利,他
们只看到了义的价值,而忽视了利的价值。到宋朝之际,后期儒家的义利之辨,则走向超功利的空洞道德说教。只是,这种义利观却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主要方面,而墨家主张的义利统一的义利观,却被排斥在被轻视的次要地位。从中国文化传统的总体上说,重义轻利、以义代利是传统价值观念的主要倾向。但是,墨子所言之利不是利己主义之利,而是利民之利,即兴天下之公利。另一方面,利民之利不是单向的,而是互爱互利的双向关系。他认为“爱人者必先爱之”,“利人者必先利之”。所以说,墨子的这种义利并重的功利主义思想,要比儒家的义利分离的功利主义思想更为贴近现实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天为法则,相爱相利:法与道德相辅相成的法治思想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等级观念、君王治国的思想意识是比较顽固的,这在历史上和现实上,对于建立法治社会都是严重的障碍和阻力。墨子是主张建立法治社会的。他竭力倡导尚贤尚同的平民民主政治,这本身就萌发着法治思想。从墨子《法仪》、《天志》、《贵义》等篇中,可以直接得知墨子是倾向法治的。其中虽有其不明确性,甚至带有神秘性色彩,但其中对法、义的具体说明有着优于儒、法两家的特点,即把法与道德结合起来,视二者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不是像儒家和法家那样各执一端,把二者对立起来。墨子认为,法、义是以相爱相利为价值取向的,因此,只能以“天为法则”,而不能是其它。他说:“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贱也”(法仪)。这里深刻表明墨子的法治思想贯穿着相爱相利的伦理观和人道观。因此,他强调指出:“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而止”(同上)。墨家的这种法治观的特点,既是儒家和法家的法治观所不能比拟的,又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益于当今社会发展的思想精华之一。
四、非攻非乐,节用节葬:和平安定和廉洁从政的政治主张
墨子提出非攻非乐、节用节葬的政治主张,无疑是为了让平民百姓得以安居乐业、针对贵族统治者奢侈淫乐、攻伐杀掠的暴政所作出的批判,是积极的进步主张。
墨子时代,诸侯国家间攻伐兼并战争的兴起,固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战争本身还是残酷的,残杀掠夺给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难以忍受的灾难。这是和墨子倡导的兼相爱、交相利的根本宗旨相背离的。所以,他提出“非攻”来反对和制止这种掠夺性的战争,并反复宣扬侵略他国得不偿失。
需要指出的是,墨子主张“非攻”而不废除“征诛”。他明确地把为了侵略的“攻伐”之战和为民除害的“征诛”之战区别开来,前者是非正义之战,后者为正义之战。墨子这种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战争观点,完全是和他倡导的“兼爱”原则相符合的。 墨子提出“非乐”,并非是反对音乐本身,而是反对为满足贵族统治者的淫乐享受所从事的音乐活动。在他看来,专门为满足贵族寻欢作乐、淫荡不羁的音乐活动必然会加重人民的负担。他写道:统治者为满足奢欲而制作众多的乐器,“将必厚作敛乎万民”,为了演奏众多乐器而征集大批青年男女,这不仅使他们脱离生产劳动,影响生产,还要供给他们美衣美食,势必更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墨子提出的“节用”和“节葬”是他倡导兼爱利民的一个基本内容,是针对统治者骄奢淫逸、横征暴敛的腐败生活方式提出来的,并借“天志”的名义要求统治者能仿效古代“圣王”的生活方式。他指出古圣王节用的原则,是以能否有利于人民的利益为基点的。墨子提出的《节用》并不是消极地缩衣节食,而是同增加生产、发展经济相结合的积极主张。他注重“强本”,就是加强生产、发展经济的具体体现。墨子主张的“节葬”,实际上是“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统治者奉行的厚葬久丧的恶俗所做的批判。他明确指出,统治者奉行厚葬久丧习俗是愚蠢之举,会带来“国家必贫,人民必寡,刑政必乱”(《非葬下》)的恶果。因此,墨子提出“节葬”,是以变革社会习俗和腐败风尚为要旨的,这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和革新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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