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孝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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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孝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6.18

【字 号】鄂价费[2009]177 【施行日期】2009.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孝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

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9]177号)

孝感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孝感市医疗机构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孝价费[2009]32号)收悉。为支持你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经实地考察并结合成本认证情况,同时保持与周边地区收费标准的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市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孝感市辖区内凡与孝感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各类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卫生院除外)。 二、具体价格

1、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


每日提高2.2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每单位每月40元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所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直接向病人加收。

三、费用结算及监督

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提高住院床位价格所增加的收入必须单独列帐,专款用于与孝感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新增处置费收入的5%留成或由孝感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返还,用于医院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等。

孝感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应每年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疗废物处置费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一级及以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卫生院如委托孝感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医疗废物处置时,孝感市中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应免费处置。

五、本通知从医疗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时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根据处置成本变化情况,报省核定正式价格。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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