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师协会关于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试点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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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师协会关于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

提升试点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技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3.07.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上海市技师协会关于开展高级工、技师、 高级技师技能提升试点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分会、团体会员、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通知”[沪委(2003)5]精神,配合实施技能振兴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升本市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规模和水平,市技师协会组建了“上海市技师进修服务中心”,搭建技师培训服务平台,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指导咨询、培训服务工作。受行政委托,协会将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继续教育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培训目标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培训目标是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拓宽视野,填空补缺,提升能力。

1、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标准的提升,侧重专业模块培训为主,着重综合能力培养,提高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动手能手。

2、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标准的提升,注重创新思维培养,强调新知识、


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生产实际中应用推广。 二、培训对象

第一批技能提升试点培训职业(工种):维修电工、汽车维修工、机械(工、铣工、磨工、镗工、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等)十个职业()

1、已取得以上职业(工种)高级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

2、已取得高级工证书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考评员证书》可不受取证年限限制。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上述职业(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提升,原则上安排120150培训课时,课程设置采用模块组合,三~四个模块为一 个组合。学员根据行业发展、企业生产和自身特长需要,选择相应模块参加培训。具体内容见附件。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包括辅导、讲座、考察、交流、项目攻关等。强调针对性、实用性、注意实效,重点放在实际操作与应用上。 四、考核与发证

学员培训期满,可参加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统一鉴定。 1、技师、高级技师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模块培训项目经鉴定全部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新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模块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单科模块证书。

3、高级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模块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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