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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与适用全文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反有组织犯罪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八条 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组织的,应当按照组织犯罪的数额、情节和后果,分别论处;参加犯罪组织的,应当按照其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和情节,分别论处。犯罪组织的成员,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条 实施包括与犯罪组织有关的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活动的数额、情节和后果等,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十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实施常年经营性、多次作案的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或者组织多人作案或者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犯罪责任。前款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犯罪组织成员身份性质恶劣、组织规模较大、活动范围广、赃款赃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建犯罪组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称暴力、胁迫手段,是指以恐吓、打击报复或者其他方式强制或者诱使人加入或者参与犯罪组织的行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组织犯罪记录,或者经法院判决认定属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等情形,尚未撤销、注销的组织,或者不具备合法性质的组织,在其名称中冠以“黑帮”、“恶势力”等不正当标识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前款所称不具备合法性质的组织,是指未依法依章程注册登记、未依法依规定经审批取得经营、事业、行业资格等合法身份的组织。
第十四条 帮助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称帮助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是指提供资金、物资、场所、租赁、交通运输、通讯、技术支持、情报等帮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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