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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是什么呢?
这对于多数人来说比较陌生,在各类司法鉴定机构里,当事人咨询频率最高的就是法医鉴定相关的问题。
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大类别,是运用法医学专门知识进行检验后作出结论的过程。
法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即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过程鉴定等)、法医临床鉴定(即伤残等级评定、轻重伤评定等)、法医毒物分析(如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中毒及毒物的检测等)、法医物证鉴定(如亲子鉴定、个人识别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等,可见其鉴定范围之广,其结论之重要不言而喻。 法医学鉴定的常见种类有哪些?
法医学鉴定分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
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的理论和技术,对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与法律有关的死亡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无名尸体的个体识别等。
法医毒物鉴定是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的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如果对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可由司法机关委托至技术力量更强、条件更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最终的鉴定。 哪些情况下,可以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基础上对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改、补充,以使原鉴定结论更加完备的鉴定程序。下列情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①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②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③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初始鉴定(第一次鉴定)有瑕疵或鉴定委托人对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再次进行鉴定。下列情形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①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②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③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④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法理由的;
⑤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①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②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③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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