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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学年杭州市区高中收费公示栏
收费项目
普通高中:
一般学校:600元/学生·学期 重点学校:1000元/学生·学期 职业学校:
学费
一般职校:750元/学生·学期 重点职校:1000元/学生·学期 综合高中:
一般综合高中:600元/学生·学期(第三学年分班后职业班按750元收费) 重点综合高中:1000元/学生·学期 一般普高:不超过25000元/学生 综合高中:不超过25000元/学生 重点普高:不超过35000元/学生
杭价费[2004]099号 杭教计[2004]016号 杭财综[2004]341号 市纠办发[2004]2号 杭价费[2004]081号 杭教计[2004]014号 杭财综[2004]235号 杭价费[2000]143号 杭财综[2000]524号 杭教计[2000]028号 杭价费[2000]088号
杭教计[2000]012号
杭财综[2000]237号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收费范围
备 注
一、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在校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及残疾学生可享受教育资助。教育资助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按杭教计[2004]38号、杭教计[2005]44号文件执行。 二、代管费使用范围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期末出具清单多退少不补。
三、省级特色高中特色班按重点学校学费标准收费。 四、住宿费含水电费。公寓化住宿报物价部门审批。 六、2003学年一般普高(含综合高中)、重点普高列入招生计划的择校生学费仍按原标准收取。 七、职业学校特殊专业需收取实验(实训)材料费,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经批准的相关专业在有实验(实训)课程安排的学期内收取规定的材料费用,没有开设实验(实训)课程的学期不得收取材料费用(杭价费[2005]162号)。
八、职业学校跨杭州地区招收学生的学费不超过2500元/学生学期,2003学年、2004学年招收的择校生学费仍按原标准收取(杭价费[2005]161号)
学 生
择校费 学 生
代管费 350元/学生·学期 学 生
住宿费 200元/学生·学期
住 校 学 生
杭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监制 监督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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