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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1、我院目前使用的收据、发票(以下简称票据)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1)按规定从财政部门申购的收据及其使用范围
①《XX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查费定额收据》(2元票面),是根据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XX省卫生厅文件的规定,用于收取门诊(含急诊)诊查费定额收据。
②《XX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收据》(含微机使用发票和手工使用发票两种);是根据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XX省卫生厅文件的规定,用于收取门诊患者医疗费用的发票。
③《XX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含微机使用发票和手工使用发票两种),是根据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XX省卫生厅文件规定,用于收取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的发票。
④《XX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专门用于财政和医保拨款使用的收款收据。
(2)按规定从税务部门申购的发票
①《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是用于收取来我院进修学习、参加各种学术培训班人员学费或培训费用收款收据。
②《XX省停车专用定额发票》是用于收取停车费用的定额发票。 2、收据或发票的申购、领、用和保管要求
(1)医院使用的各类收据、发票一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并设置票据管理人员对发票的申购、保管、发放、使用、回收、核销、缴验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按月编报《票据申购、领用、结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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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据和发票的申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根据我院各类收据、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时申购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保证供应。
(3)各类收据、发票在使用前,需由票据管理员进行严格的核对和校验,避免将不合格的票据投放使用。
(4)使用收据、发票需经严格的程序。票据管理员需对所发出的票据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并填制领用登记表。
(5)财务人员业务考核合格,准予上岗时可领取相应的收据或发票。所领票据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保管。领票人员要对所领票据的安全负责,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票据管理员,并现场核对登记上报处理。
(6)票据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各类票据,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据票,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所收款项必须有政策依据或相关规定,对收费项目不明确、收费标准不相符、收费内容不清楚的应拒绝开具发票。禁止借用、套用收据或发票的现象发生。
(7)票据填写要求。收据和发票都必须按号码顺序连号使用,各要素的填写或签章齐全。开出票据时必须按规定复写,不得涂改、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套完善保管,并加盖“作废”章与存根一同保管,定期上缴票据管理员,以便缴验核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要妥善保管,及时上交票据管理员审验。
(8)票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使用人的必须由票据管理员进行调整。凡丢失空白发票必须及时报告财务科,并由个人写出丢失票据的过程,必要时登报声明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对尚未使用的票据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积极查找原因。长期未使用的票据要加强管理,必要时收回,以免遗失。
3、收据和发票的审验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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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用完后,应及时到财务科办理核销手续,再次领用票据时必须将上一次领用的票据核销,否则不予领用。
(2)票据管理员对交回的票据存根进行审验时要注意核对票据的使用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查处。
(3)财务科按规定统一保管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并按规定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缴验和审核手续。
4、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财务科责令其改正;纠正无效、累教不改者,报院领导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收据或发票的;
(2)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收据或发票的; (3)擅自销毁收据或发票存根的; (4)将收据或发票拆本使用的;
(5)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收据或发票遗失的;
(6)拒绝或者阻碍票据管理员进行票据监督检查的; (7)其他违法票据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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